问题 | 代位权行使要具备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求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相关规定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构成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是: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拖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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