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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营市夫妻投靠落户如何规定
释义
    一、东营市夫妻投靠落户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辽宁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东营市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
    (一)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的书面报告;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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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1: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