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餐饮注册商标的类别为:属于经营肉类及蔬菜制品的,是第二十九类;属于经营面类及谷类制品,是第三十类;属于经营事物和饮料服务,提供临时住宿,是第四十三类。且商标注册应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