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 同一双方需履行合同并互负债务;2. 两个债务之间有对等的交换关系;3. 双方合同需要在不同的时间履行;4. 如果先履行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完成;5. 先履行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因同一双方合同互相承担债务;两债务间具有对等的关系;双方合同属于不同时期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经到期清偿;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韩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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