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能否溯及另一合同 |
释义 | 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本身的借款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注意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发生竞合不安抗辩权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合同预期违约一旦构成可以立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中止履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一)有下列法律义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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