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的,已经全面取消了的。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