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设备风险怎么确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采购设备风险应按下列方式承担: 1、在采购的设备交付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设备已经交付给买受人,或者已经交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什么范围 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2、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 3、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二、卖家怎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4、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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