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具体包括: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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