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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施工合同的程序
释义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一)合同的协商解除
    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这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同意终止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二)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合同当事人出现以下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民法典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合同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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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