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威海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1、《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十条: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船员,可以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考试、发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二、威海市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条件是什么 1、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担任普通船员或下一级相应职务满24个月;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4、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