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人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 |
释义 | 刑事自诉权利义务概述:自诉人享有控诉权、撤回自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参与调查辩论权、委托代理人权、上诉权等。自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可撤回自诉或驳回。自诉人有出庭义务,拒不到庭可被视为撤诉。刑事自诉是被害人、代理人、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调解和撤诉,被告可提出反诉。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或申诉。 法律分析 一、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据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应当受到限制;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结语 刑事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多项权利,包括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申请撤回自诉或自行和解(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与调查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等。然而,自诉人也需承担举证责任,并有义务参与诉讼活动。刑事自诉是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公诉案件相对应。自诉案件可适用调解,原告可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被告人也可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审判。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或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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