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年金性质的认定 |
释义 | 企业年金性质的确定,是企业年金会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的不同认识会导致企业年金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不同。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的缴费方式可以自行选择,既可按月也可按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是对当前职工群体的一种补充的劳动报酬,但是要等到职工退休之后才支付。因此,企业年金代表了退休时支付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赚得的递延工资,其性质是“延期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是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实施直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损害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为了打击欠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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