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有权利移除户口本上非亲属吗 |
释义 |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必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户口簿补发后原户口簿作废,重新找到的户口簿应上缴公安派出所。 法律分析 可以的。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因此,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拓展延伸 户主是否有权利解除与非亲属的户口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户主具有解除与非亲属的户口关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十四条规定,户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解除与非亲属的户口关系。然而,这一权利并非完全自由行使的,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例如,如果非亲属与户主存在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关联,或者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公安机关可能会要求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之,户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是有权利解除与非亲属的户口关系的。 结语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户口簿自然作废;而如果找到遗失的户口簿,应上缴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十四条,户主有权解除与非亲属的户口关系,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判断,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户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有权解除与非亲属的户口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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