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围标串标的认定 |
释义 | 所谓串标,是指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通过与供应商之间或者两方或两方以上相关人员相互暗中联络勾结,协助某一供应商谋取中标的行为。该行为用以排斥或挤兑其他非相关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谓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供应商之间相互暗中联络勾结,共同谋取某一供应商中标的行为。该行为用以排斥或挤兑其他非相关供应商参与竞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采购过程中远多于3家以上供应商的情形,需要在采购需求管理上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工作,确保采购需求完整,并提供一种明确的筛选供应商的标准。比如,报价最低的10家、15家或20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程序,决不能用看似公平实则增加串标、围标行为的随机抽取方式。 政府采购串标、围标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供给欠缺。采购过程中对于少于3家供应商情形的制度通道欠缺。现行政府采购方式大部分要求具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并未为采购过程中出现2家或1家供应商的情形提供清晰顺畅的制度通道。经常出现连续发布几次公告仍旧实现不了具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情形,这就导致不管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甚或代理机构为促进项目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程序顺利完成,私下邀请其他供应商参加投标,产生串标、围标。采购过程中对于远多于3家以上供应商情形的制度通道欠缺。与上述采购过程中少于3家供应商情形相反,有些采购项目因资金回收有保障、利润空间大、履行操作方便等各种原因吸引大量供应商参加,甚至可能出现几百家共同竞争一个项目的情形。现行的做法一般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其中的10家、15家甚至20家来参与投标。然而,随机抽取纯粹属于碰运气,似乎很公平,但并不是竞争的公平,而是运气的公平。这就导致供应商为了增加自己被随机抽取的概率,私下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产生串标、围标。 2、串标、围标认定困难,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不健全。串标、围标认定困难。从串标、围标的概念得知,政府采购相关人员暗中联络勾结为谋取某一供应商中标的行为比较隐蔽,除非内部发生矛盾,否则不容易被发觉和掌握证据,所以对其进行认定、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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