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 抚恤金 、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就刑事案件提出 申诉 ,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 刑罚 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措施。 对行政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的中止执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