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可以通过会见来了解对方的证据材料,针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行分析和破解。但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不具备证据采集的权力,不能直接获取对方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权依法调取案件有关材料,参加证据交换,并就案件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咨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进行证据交换。律师参加证据交换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证据交换的程序和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并可以提出意见。审判人员应当阐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不得拒绝被告人、辩护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 因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不能直接获取对方的证据材料,但可以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和破解来发现可能存在的漏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