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权利: 1、依法选举和罢免有关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有权投票推选、罢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提出议题议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或议案。 3、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和决议。 义务: 1、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2、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3、学习宣传和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和政策,教育和督促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