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包含什么诉讼权利 |
释义 | 公民诉讼权利有: (1)起诉权。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 (6)反诉权。 (7)抗辩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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