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书 -死刑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要兼顾受害人的人权保护 从立法角度来看,中国刑事程序中缺乏对受害人进行全面和及时的救济以及保护的规定,在程序立法中,将国家机关和被告人作为两端进行设计,忽视了受害人。在死刑辩护以及复核中,全面而且及时的对受害人的民事损失进行赔偿会对案件结果有正面的帮助,在赔偿标准上应当参照民事实体以及程序立法中的标准,甚至应当超过民事标准。 2、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都比较慎重,出现错案的比率非常低。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假如凡案件都认为是冤案错案,是不恰当的。律师通常容易陷入和司法机关的对抗,错误的认为让一个该死的人不死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 3、要理性低调看待上级法院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更侧重实质的正义,有更强的超然性和独立性,个别案件可以不受制于自己发布的司法解释的限制。我们可以经常发现,一些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之中以及之后,并没有理性的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而是在新闻报纸等领域大肆渲染炒作。个别律师不能够正确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导致法院在改判时通常需要考虑律师辩护的动机和目的,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很多案件,原本可以改判,就因为新闻报纸的过度报道而失去改判机会。 4、要加强律师业的内部合作 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具体审理死刑案件。客观来说,大多数死刑的一审案件都发生全国各地的中小城市,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均在本地选择一审代理律师,大多数办理死刑案件的律师多通过熟人等渠道接触这些死刑案件,在办理技巧等方面和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存在一些差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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