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骨折好之后没有障碍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与 职业病鉴定 标准》十级第十四款,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客观: 《伤残鉴定标准》 第二条 十级评定: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4、有骨折; 5、关节功能丧失; 6、末节离断。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