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什么条件下可以延长劳动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额外工作(即加班),以及超过政党工作日进行工作(即加点)。《劳动法》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44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①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不受限制,但是,在应按规定付加班费。在这些规定之外,不经过员工同意任意延长工作,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二、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一)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对计件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保护: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三)特殊行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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