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款的收款在收到款项后,应该在回院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执行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发放给申请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