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盗窃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有两种情况: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的主要分子;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重大犯罪分子; 2、从犯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施犯。所谓次要实施犯,是指虽然直接参与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其作用处于次要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