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
释义 |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指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进行承担。同时,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支付,赔偿金额可超出责任限额的30%。 法律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了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同时,第五条规定,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拓展延伸 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覆盖范围及赔偿标准 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其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停车场事故等,涵盖了对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赔偿标准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和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等。具体赔偿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通常保险公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赔偿。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购买对车主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保障,能够有效减轻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经济压力。 结语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需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标准,同时还规定了被保险人因第三者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时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购买对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减轻因意外事故而带来的经济压力,为驾驶人和第三者提供了保障。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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