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放弃继承的限制 |
释义 |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处分权的起始时点,应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尚在人世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即遗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法当属无效。 二、放弃继承的限制 放弃继承的限制为继承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一般来说,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但是,从被继承人相关债务人的利益考虑,如果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情形外,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 三、无行为能力人怎样放弃继承权 无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放弃继承权,因为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人作出的才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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