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拿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要慌,赶快审查这些事项 |
释义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重要法律文书,很多人常讲如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你的房子距离强拆不远了,但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不必过度慌张,本文通过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注意事项进行简要阐述,希望能对百姓在主张维权过程中有所助益。 关注点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从该条文中可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此外,最为重要的是,征收过程中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等各项事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百姓要具体审查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各项补偿数据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事项,抓住其中的违法点为后序维权做准备。 关注点二: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 申请机关:房屋征收部门 作出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百姓应当具体审查作出上述行为的机关是谁,以防出现被拆迁办、镇政府等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所误导,因对法律的不了解造成被迫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 关注点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程序 在了解上述可能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违法点之后,百姓更应当了解的是具体的救济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百姓在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救济: 1.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均表示百姓可以采取上述救济途径,百姓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可能遇到政府在补偿决定书中未提及救济途径的可能,但对此并不影响百姓对权利的主张。 律师说法 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在会议期间,周强提出:推进征收拆迁工作法治化 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拆迁问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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