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有哪些? 1、罪体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的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2、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