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主要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裁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 法律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主要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拓展延伸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及实践指南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本当事人之间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一种诉讼方式。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第三人对原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有直接利益关系;2. 第三人未参与原案件但其权益可能受到侵害;3. 原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等。在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包括提起时效、符合法定质证要求等。因此,当事人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了解其适用范围,并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婚姻关系等方面。在实践中,提起该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应了解其适用范围,并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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