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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申报工伤超一个月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司超期申报工伤,用人单位要自行承担——谈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在实践中的弊端别以为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工伤险,职工受工伤后就一定能从社保经办机构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最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遇见了两件这样的案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险,但是在职工受工伤后,单位却从社保机构领取不到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费用?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单位只能自行买单,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了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社保行政机构申报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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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