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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驶证处理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扣12分?
释义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五)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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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