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一)主观故意难以确定。大多数涉众犯罪,如集资诈骗罪、等,均为目的犯,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故意的确定本身就是司法难题之一,特别是在程序正义日益受到重视的现代法治社会,、被告人供述的作用在弱化,如何用大量的客观证据证实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课题。这一难题在涉众犯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绝大多数的涉众犯罪分子在开始实施犯罪的时候,为了使受骗群众相信其“高额回报”的谎言,都会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履行其承诺,以达到吸引更多资金的目的。当他们所吸收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他们无力支付或故意拒不支付当初承诺的“高额回报”,但并不停止继续吸纳新的资金。而所有的嫌疑人在被传讯后,几乎无一例外的辩称:他们多经营的项目具有高额回报率,可以实现其承诺,后来只不过是由于经营不善或出现意外情况才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其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二)犯罪数额难以确定。在涉众型案件中,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方面都具有巨大意义,但是由于“涉众”,无论是涉案数额、实际损失还是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均难以做到十分精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九条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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