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录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剪辑就是违法的,就不能当作证据。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源合法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