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签署的借条是否有效? |
释义 | 胁迫签订的借条是否有效,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胁迫、欺诈、危困状态等,被撤销后借条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胁迫的证据需要行为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行为,并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受胁迫写的借条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予认可,但如果主张相对方是以非法手段取证,需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供法院审查。 法律分析 一、胁迫签订的借条是否有效 1、胁迫签订的借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就会自始无效。法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分别有: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怎样才算是受胁迫的证据 1、行为人具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相对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惧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给相对方施加损害,也包括以言语威胁将要给相对方施加损害。 3、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胁迫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胁迫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由于受胁迫时,当事人往往孤身一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可从主张受胁迫方当时是否报警或何时报警、当时有无就医、其主张的非法证据本身是否有其他疑点等方面进行判断。 所以,受胁迫写的借条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但需要注意,如果主张相对方是以非法手段取证的,就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证据或证据线索,法院会对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或调查,以此来判断是否为非法证据,进而作出判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胁迫签订的借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就会自始无效。要确定是否存在胁迫行为,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受胁迫写的借条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予认可,但如果主张相对方以非法手段取证,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法院会进行审查或调查,以判断是否为非法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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