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确权问题如何影响离婚后女方? |
释义 | 离婚后女方如何处理离婚时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中属于自己的土地的确权问题:离婚女性可依据协议确权,需解决权属争议,确权不受改嫁或迁居影响。土地确权有利于保障物权、抵押贷款和解决纠纷,为农民提供权益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可通过协商确权,但不能在另一户口确权。娘家户口绝户后,出嫁女儿无法继续承包娘家土地,土地被收回。未获得其他土地前,现有土地不得收回。 法律分析 离婚后女方如何处理离婚时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中属于自己的土地的确权问题: 离婚的女性可以依据离婚时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对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确权。同时,在离婚时也需要关注土地分割问题。如果对土地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应该先解决争议,然后再进行确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协议分割给女性土地,那么不论女性是否改嫁或嫁到外地,都应该给予确权。 土地确权的意义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土地确权时,应确权为当事人本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农村出嫁女性如何进行土地确权 首先土地确权是按照“户”为单位的,遇到这类确权问题的人主要是那些在娘家取得土地,或者根本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她们可以通过和双方家庭协商同意,作为任何一方家庭承包土地的共有人(部分地区按照土地位于哪里就在哪里确权,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但是无论在哪一方确权,都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进行土地确权了。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你在婆家取得了土地,那么娘家的户口如果发生绝户,出嫁的女儿不能继续承包娘家的土地,这些土地被集体收回。如果在婆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权,那么如果娘家户口发生绝户,土地可以由出嫁女继续承包。 而且在出嫁女未获得其他集体的土地之前,不得收回现有的土地。 结语 离婚后女方如何处理离婚时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中属于自己的土地的确权问题:根据离婚时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女性可以对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确权。同时,应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后再进行确权,不论女性是否改嫁或嫁到外地,都应给予确权。土地确权有助于强化物权保障,农民可用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依据。出嫁女性可通过协商成为承包土地的共有人,但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确权。娘家户口发生绝户时,出嫁女儿无法继续承包娘家土地,但如未获得其他集体土地前,现有土地不得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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