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条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有: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二、债权该怎么转让 1、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 2、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或者在主债权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债权让与时即可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