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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