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每个月,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已经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传统运营范畴,注意力逐渐转提供社会综合数据服务的业务领域中来。个人征信系统含有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可以解决顾客信息量不足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约束,帮助企业以最有效的。个人征信机构的利润有三分之一是来自直销或数据库营销,个人征信系统已被广泛运用到企业的营销活动中。个人征信系统就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给每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使用。这种银行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 法律依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