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何种情形下探望权终止? |
释义 | 下列情形探望权终止: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管孩子怎么办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管孩子,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抚养权的规定: 1、如果是得到了孩子抚养方的同意,是可以带走孩子的; 2、如果未经抚养方的同意私自带走孩子,则侵犯了对方的抚养权,是违法的; 3、如果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可以先和其协商,实在不行就起诉法院处理。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来行使探望权,而不能直接私自带走孩子,可能会被终止行使探望权。 二、行使探望权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三、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儿子该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儿子的解决方法如下: 1、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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