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结案条件 |
释义 |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2、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行政案件包括哪些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1、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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