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批准哪些土地可以征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哪些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进行征收,以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拟定收回方案,报批,下达收回决定书,注销登记等程序。 法律分析 一、哪些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进行征收?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1、拟定收回方案。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3、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国土局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4、注销登记。国土局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结语 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则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来说,政府需要拟定收回方案并上报审批,然后下达收回决定书,最后由国土局注销登记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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