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的法律事务 |
释义 |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一、关于委托人受领、取回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规定 委托人应当及时验收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所托事务的后果,委托人在接到行纪人完成事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地接受行纪人依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一切。 行纪人也可以在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购买的委托物时,依照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优先受偿后,在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报酬。偿付的费用以及损害赔赔偿金等,如果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交给有关部门提存。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行纪合同。委托行纪人购买委托物后,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领取。在约定的领取日期前,行纪人可以暂时代为保管。如果委托人拒绝领取的,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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