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上学必须要跟监护人吗? |
释义 | 未成年上学必须要跟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父母或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姐等,需经父母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需满足条件并经同意。 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上学必须要跟监护人吗? 是的。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长辈亲属,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所以,《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首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未成年人的兄、姐; (3)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民法典》关于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和责任。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已故的情况下,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然而,他们必须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过相关单位的同意。合理的监护安排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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