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引诱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一、引诱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引诱卖淫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