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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释义
    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可转让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根据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未履行交付义务的出资人无权享受股东权益;未履行过户义务的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过户;未按约定期限过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资产交付义务的,不应当享受股东权益;
    股东履行了出资资产交付义务,但没有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过户;
    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限制与保护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限制与保护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个人或组织以非货币形式(如实物、股权、知识产权等)进行出资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措施。这些限制和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法律限制可能包括对非货币财产价值的评估、出资方身份的验证、交易的合同要求等。而法律保护则涉及对出资方权益的保障、违约责任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通过这些法律限制和保护,社会可以促进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正交易、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结语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限制与保护对于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起着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资产交付义务,并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这些法律限制和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促进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正交易,保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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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