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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协议签订后 能反悔吗
释义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签了拆迁协议后不能反悔。拆迁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的义务,政府拆迁部门有权要求被拆迁人继续履行拆迁协议。例如,拆迁协议签订后,政府按约定支付了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却拒不搬迁,则政府拆迁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拆迁人搬迁。
    但是如果拆迁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依然可以反悔。具体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被拆迁人是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的。
    2、征收拆迁决定程序违法。例如政府未依法将征收拆迁决定进行公示,被拆迁的房屋价值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程序等。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一)承租人的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二、拆迁补偿款的诉讼怎么写
    房屋拆迁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本来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又卖给第三人,当购房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二是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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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