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能不能不按用途使用 |
释义 | 如果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人不能不按用途使用。如果借款人不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而且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贷款人的权利: 1)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方使用贷款不当,造成损失、浪费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收回本息; 3)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对贷款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赠偿损失; 4)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二、借款合同有哪些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有: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非法拆借。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如何维护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有以下几点: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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