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需要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 (1)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的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执行。 (3)在新的合伙人入伙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合伙企业的既往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普通合伙入伙程序 普通合伙的入伙程序为: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获得其他合伙人的认可,与其他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3、认缴或者实缴合伙出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