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西安地铁携带以下物品,禁止乘车: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规定的物品。 过安检不能携带的东西处理方法如下: 1、带回。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由旅客送站的人员带回; 2、暂存。旅客禁止携带的物品无法安排亲朋带回的,可由安检部位暂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暂存部位声明,暂存时间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一般都是由安检单位和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一个期限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认可; 3、放弃。主要是旅客携带的禁止携带的物品不能安排亲朋带回,又不想改变运输方式来运送禁止携带的物品,其物品价值又不大,则选择放弃。 法律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 (三)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四)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五)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西安市轨道交通车站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规定的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有危险性产品的乘客,可以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可以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