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西地矿局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及自治区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管理、监督、引导所属地勘单位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施工,开拓地质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并依法进行其他经贸活动,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同时确保所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参与拟订广西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 4、负责国拨地勘费和地方地勘费、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提高队伍素质和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6、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