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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工伤赔偿标准为
释义
    具体的工商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赔偿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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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5:27:15